2005年1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外国人著作权咋保护
  朴先生问:
  我是在杭工作的韩国人,经常在中国杂志、报刊上发表文章。请问我的作品能否受到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本报作答: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IJK)#$%LMN&OPQ./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I)ab/WX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只要您符合该条规定条件之一,您的作品就应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国内有版权美国保护吗
  韩先生来电:
  我公司在国内研究开发了一套游戏软件产品,且已在国内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为拓展业务,我公司欲将该软件产品销往美国。我们在国内取得的版权在美国能得到保护吗?
  本报作答:中美两国均是WTO成员国,均应遵守TRIR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自动保护原则是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也就是说,您的著作权可以在美国得到保护。